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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上行為責任與狀態責任之區分――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232號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露台分戶牆屬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0絛第1項、第11絛第1項規定,共用部分在建商尚未交付共用部分(包括露台)予管理委員會前,管理委員會無從維修,自應由建商負責維護合法使用。本件有關露台分戶牆之使用人及維修之認定,應視交付占有情形而定。建築物使用人為行使利用建築物之人,而行使利用建築物必須占有建築物,苟未經占有建築物之人,無從依前揭建築法之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起訖頁 53-55
關鍵詞 行為責任、狀態責任、義務人之擇定、責任性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207 (14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行政處分確認效力與行政法院審查範圍――100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第12號
該期刊-下一篇 行政處罰的從新從輕原則與撤銷訴訟之違法判斷基準時――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91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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