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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監察人代表公司之內部決策權歸屬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參酌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立法規範意旨,在於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本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不得同時作為公司之代表,以避免利害衝突,並防範董事長礙於同事情誼,而損及公司利益,故監察人代表公司與董事為法律行為時,無須經公司董事會之決議核准。
起訖頁 30-34
關鍵詞 法律行為代表權、監察人、董事會、利害衝突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112 (11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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