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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民法第148條--權利行使之界限與調節權利衝突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系爭土地被原所有人保留並規劃為私設巷道,供巷道內住戶通行使用,故無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可能,合先敘明。又提供該土地之目的雖係為通行,究其本質仍為使用土地之權利。依本案事實所示,顯然土地原所有人提供之使用權未經登記,故與通行地役權不同,僅為債權性質之權利,無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起訖頁 9-11
關鍵詞 土地使用權、誠信原則、權利行使的界限、權力濫用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112 (11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債權罹於時效與預告登記效力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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