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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與更審第二審間之關係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撤銷其上訴審部分之判決,發回原審法院更審,是該更審前該部分之第二審判決,既經本院撤銷,已失其效力,原審更審後之判決自不受其拘束,無其所謂不利益變更禁止之適用。
起訖頁 86-88
關鍵詞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第二審、更審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111 (10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刑法第225與227條之罪,為基本事實同一可變更起訴法條
該期刊-下一篇 上訴第二審應附具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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