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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一人兼具保證人與物上保證人之內部分擔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按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時,該第三人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此觀民法第879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起訖頁 12-14
關鍵詞 同一債務、保證人、物上保證人、抵押人、履行責任、擔保債權額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111 (10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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