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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內線交易,是否必須以行為人「利用」該未公開之重大消息為交易始得成立?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起訖頁 46-49
關鍵詞 實際知悉、利用、持有、預定交易計畫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103 (7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董事會所為之決議若屬違法,則其所召集之股東會效力是否受影響?
該期刊-下一篇 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2項所稱「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意義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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