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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5.國考問答集-意思表示錯誤vs.心中保留(上)
作者 李淑明
內文

國考問答集-意思表示錯誤vs.心中保留 (1)

1.關甲在乙銀樓未經詢問乙的意見,自以為一個特定的戒指是純金的,乃指著該特定戒指說:「我要購買這個戒指」。買賣契約成立後,甲持往鑑定,驚覺該戒指竟是鍍金的,乃向乙主張誤買,問該契約效力為何?
(A) 有效  (B) 無效
(C) 得撤銷 (D) 效力未定

2.甲參觀乙所有之A地後,決定買受該地,甲、乙就買賣A地及價金達成共識。後甲致書給乙時誤寫為:「我欲向您購買B地,請問是否同意出售?」乙知道甲將A地誤寫為B地,其所欲購買者實為A地,乙回信:「同意出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乙之意思表示未合致,買賣契約不成立
(B) 甲之意思表示錯誤,得撤銷之
(C) 甲、乙成立A地之買賣契約
(D) 甲、乙成立B地之買賣契約         (108司律第一試)
──

各位民法班和民法先修班的同學們,有沒有記得李老師上課經常說~民法總則啊,就屬「意思表示」最難;意思表示裏,又屬「意思表示錯誤」最不容易理解和判斷。
今天以兩則國考選擇題,說明一下很傷腦筋的「意思表示錯誤」。

第1題呢,只要妳(你)記得咱們上課時一定會講解的「紅樹林小鎮」題目(題目裏還有個影視紅星,我說:那不是林志玲,還會是誰呢?),或者看過我的小書-民法總則,講解如何區分「動機」和「意思表示內容」,喔!還有,「動機」和「物之性質」、「人之資格」之間是怎麼一回事,這題實在很簡單。

簡單的說:甲所為的意思表示裏,只包含了買賣契約的必要之點,一是價金、一是標的物,而且「標的物」部分,甲僅指名要購買「這個戒指」,而不是「這個純金的戒指」,那麼,本題就不算是「物之性質」的錯誤、更不是「意思表示內容」的錯誤,而只是單純的動機錯誤。所以,甲所為之意思表示,不但完全有效、而且沒有意思表示的瑕疵,沒有疑問的,甲、乙之買賣契約有效成立。

第2題就很有意思了。先來探討一下甲究竟作了什麼意思表示?乙的意思表示又如何?
(一)首先,甲、乙已就買賣A地及價金「達成共識」,可見雙方已有意思表示合致,再加上買賣契約乃是不要式契約、亦非要物契約,所以,依民法第345條第2項規定,買賣契約已經成立,而且該買賣契約的標的物是「A地」!所以,不要被後面落落長的敘述騙了,(C)選項就是正確答案。

好吧!如果您一定要追究甲後來致書予乙,而且寫錯了,該怎麼辦?咱們就來追究一下。

國考問答集-意思表示錯誤vs.心中保留 (2)

(二)甲後來寫信給乙,應該是想確認一下雙方合意的內容。至此,甲內心的法效意思還是想購買A地,但在寫的時候,寫太快了,寫成「購買B地」。
這原本應該評價為民法第88條所稱之「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之「表示行為」的錯誤。

可是,這則題目比較特殊:乙很懂甲的,知道甲寫錯了、了解甲並沒有要向乙購買B地的意思。所以,在評價甲的意思表示時,可以先依民法第98條規定解釋一下甲的真意。

解釋意思表示的標準及方法很多,其中有個「誤載無害真意」原則。
顧名思義,如果是像本題這種明顯的錯誤,更重要的是~相對人乙也知道甲寫錯了及甲的真意為何,實在不需要硬梆梆的套用「意思表示瑕疵」;反而用「當事人真意解釋」方式處理這個問題,更貼切當事人的真意並符合其利益。

因此,甲雖誤書為「我欲向您購買B地」,但應解為~甲仍是對乙表示有意購買「A地」。

各位這會兒可能在納悶:怎麼會想到用「誤載無害真意」原則,解釋當事人真意呢?
我在上課時或者我的小書裏再三強調一件事: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像是「錯誤」、「心中保留」,多採取「表示說」決定其效力,原因無它,保障交易安全罷了。
又,什麼是「交易安全」呢?「相對人」就代表著交易安全!保障相對人善意的信賴,就是在保障交易安全。
而當相對人(乙)明明知道表意人的真意為何,這兒沒有誤會、也沒有什麼相對人因善意的信賴而有所付出,就不需要堅持「表示說」,而可以回歸當事人的真意,依其真正的法效意思決定該意思表示的效力(意思說)。
所以,什麼時候應該想到以當事人真意解釋的方式,決定該意思表示的效力呢?
就像本題一樣,相對人乙明明知道甲只是一時手殘寫錯了,這時候,民法第98條規定就派上用場了。

附帶說明的是~就算妳(你)不知道「誤載無害真意」原則,直接將甲的意思表示歸類為表示行為的「錯誤」,(B)選項也不會是正確答案喔!理由很簡單:即便是錯誤的意思表示,唯有表意人無可歸責事由時,始得撤銷之。所以(B)選項不完全正確。

(三)再來看到乙這個人啊,真的很有事耶!明知甲所欲購買者為A地及甲有誤寫之情事,就不要理他或叫他重寫一份就好啦,竟然回覆「同意出售」?!

這麻煩了,同意出售什麼呢?A地還是B地?

國考問答集-意思表示錯誤vs.心中保留 (3)

今天來談談乙這個人是怎麼了?!
1.從題目來看,乙的真意比較可能是同意出售「A地」。

何以故?題目裏說了:乙明明知道雙方在談的是A地、也知道對方來信是寫錯了,心想:「沒關係啦,我懂你的」(哈,偶像劇看太多)。
於是想著反正買賣A地的事兒都談好了,寫錯的地方,裝作沒看見,依著雙方之前商議的內容予以回覆。
簡單的說,如果乙這人不奸巧、是個普通正常的人,他心裏既然知道甲想買A地、他也願意賣A地,那麼他手裏寫的「同意出售」,應該是同意出售「A地」。

果如是(不好意思,我的口頭禪),總結一下到目前為止的初步結論:甲對乙所為者乃是「購買A地」的要約(依「誤載無害真意」原則所為之解釋),乙也作了「同意出售A地」之意思表示,甲、乙間還是只成立了買賣「A地」之契約。

2.咱們來發揮一下編劇實力(平時偶像劇啊韓劇什麼的,不是看假的):乙所為的意思表示,有沒有可能解釋為「同意出售(B地)」呢?

當然可能囉!因為甲的來信裏寫的是「我欲向您購買B地」,乙只簡單的回覆「同意出售」,如果把這句話解為~針對甲所提到的「B地」,表示同意出售,所以這句話完整的意思是「同意出售B地」,也不為過啊!

果如是(又來了),這個意思表示該怎麼評價呢?

先說明的是~我知道道道道道……考一試的時候,題目很多、時間緊湊,哪有時間想這麼多?
第(1)篇貼文已經寫了,當妳(你)看完第一句話:「甲、乙就買賣A地及價金達成共識」,(C)就給它大膽的選下去!

但因為這則很寫實的題目,可以作文章的空間很大,李老師又是個囉嗦的人,所以想借題發揮一下,談談十分不容易理解的「意思表示」。因此,以下的討論,各位就隨便看看吧(不想看內文的話,就……晚安)。

好~回到前面的劇情:如果乙主張~我寫「同意出售」,指得是同意出售「B地」。
這是實例題常見的八股劇情:什麼~因為之後A地價格暴漲啦,乙覺得這筆交易不划算之類的,想反悔,於是開始找碴,果然被他找到了一個很大的「碴」。

嗯,這種不太善良的人,實在很多,乙有意利用甲的錯誤,心想:「不小心寫錯了?太好了,被我逮到了,我這就答應他。」於是,乙很含糊的寫「同意出售」,而且是依著甲的來信,同意出售「B地」給甲。

這種情形,各位絕對不是第一次看到吧?就好像~甲、乙已經說好了以1,000元的代價向乙購買線上遊戲(一千元台幣,買得到嗎?),但雙方想練習寫契約,甲寫太快了,寫成10,000元,乙明明看到了,故意不說,直接在契約上簽名。試問:這個一萬元的契約,成立了嗎?

關鍵詞 表示錯誤、純金、當事人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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