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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子女利益不得「處分」乎?抑或不得「代理」處分乎?民法第1088條第2項但書規定「有待正名」乎?─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650號判決提供的反思 文章下載
作者 法觀人編輯部
刊名 法觀人
期數 201901 (236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股東間經營主導權契約之效力─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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