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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於第二審訴訟程序中,以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之規定為據,追加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法院可否准許?(最高法院106年度第13次民事庭會議)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808 (48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醫療訴訟之舉證責任(高等法院106年醫上易字第3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董事候選人提名制(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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