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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對於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須踐行民法第493條第1項所定之定期請求修補程序?(最高法院106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定)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708 (43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凶宅之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139號裁定)
該期刊-下一篇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3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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