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法律網
篇名
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747號~759號 文章下載
作者 法觀人編輯部
中文摘要
1.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15條定有明文。2.需用土地人因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規定之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致逾越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而不依徵收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者,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3.中華民國89年2月2日制定公布之同條例第11條、第57條第1項規定,未就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有所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4.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1年內,基於本解釋意旨,修正土地徵收條例妥為規定。逾期未完成修法,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本解釋意旨,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
起訖頁 74-92
刊名 法觀人
期數 201801 (226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連帶債務共同訴訟之型態及其確定判決之效力─評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八五號判決及其相關之裁判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
司律一二試總複習
預購+法研生享優惠
司法特考總複習
考前100天掌握考點
司法四等狂作題班
練題衝刺、有效提分
司法官專攻班
高質高效、高錄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