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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論文導讀】立法委員之質詢權與行政院之答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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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 質詢權之依據為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其功能係作為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方式之一。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於立法委員質詢時應列席備詢,則舉輕以明重,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當然亦有答復之義務 |
刊名 | 法律電子報 |
期數 | 20170727 (855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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