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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最高法院 105年度台抗字第625號裁定)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故選項(A)有誤。參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5號裁定,「所謂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係指管轄應行送達處所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且須應受送達人實際住居於該管自治或警察機關轄區內,該自治或警察機關始有受理及保管訴訟文書之權責,並得視為應受送達處所(人)之延伸,不論應受送達人是否領取訴訟文書,均發生送達效力」,故選項(B)(C)(D)為正確敘述。
起訖頁 53-55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707 (42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就確定事、物之現狀」為證據保全之必要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774號裁定)
該期刊-下一篇 適用訴訟繫屬登記制度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54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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