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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物沒收與無正當理由提供之判斷(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號)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本件某乙為某甲之父,親屬間借用車輛並未逸脫一般生活常情,難謂「無正當理由而提供」,縱某甲將該車作為犯罪之用,亦不能單以該將車用以犯罪之結果推論某乙係「無正當理由而提供」,是該車不能依刑法第38條第3項規定沒收。基此,選項(D)正確。
起訖頁 16-20
關鍵詞 供犯罪所用之物、第三人沒收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707 (42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放火燒燬自己住宅與放火罪(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2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利用宗教手段與他人性交(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73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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