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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之人與有義務者遺棄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雖然規定警員應維護兒童安全,又警察法第2條亦規定警察應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仍非謂警察應長期替代、承擔對於棄童的扶養義務,基此警察機關係屬無因管理之人,行為人甲構成有義務者遺棄罪,選項(C)錯誤。
起訖頁 3-6
關鍵詞 無因管理、有義務者遺棄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707 (42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下一篇 交通參與者與保證人地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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