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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範圍因果關係中所受損害與純粹經濟上損失之概念區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77號民事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惟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權利之侵害為侵權行為要件之一,故有謂非侵害既存法律體系所明認之權利,不構成侵權行為(參看本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申言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保護之法益,原則上限於權利(固有利益),而不及於權利以外之利益,特別是學說上所稱之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以維護民事責任體系上應有之分際,並達成立法上合理分配及限制損害賠償責任,適當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之目的,故該條項前段所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以「權利」受侵害為要件之一。
起訖頁 37-38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705 (41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權利失效理論之操作(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513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真實義務(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4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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