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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實務見解回顧(二十八)勞動契約之比較-論僱傭與委任 文章下載
作者 法觀人編輯部
中文摘要
甲自民國86年6月18日起受僱於乙公司,擔任資訊部副總經理,並有簽核文件之權責。按乙公司之分層負責明細表上所載,核定即由部室主管決定、核轉則須再轉呈上級單位,甲任職之資訊部下有:資訊一組(證券、主機連線業務)、資訊二組(債券、股代、人事、財會業務)、資訊三組(證券網路交易、語音交易、客服系統業務)、資訊四組(國內期貨電子交易、期貨客服系統業務)、系統工程組、資訊維運組及資訊安全組。在資訊安全組之業務項目中:乙公司重要規章資訊安全政策之擬訂與修改,公司「子公司資訊管理績效考核注意事項」之擬訂與修改,此等事涉資訊部之業務規劃及開發、預算及設備購置,與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甚或其他業務間配合事宜等,甲均須另為核轉為之。甲雖無須按時刷卡,惟按公司規定,所有員工含主管半年接受考核一次,考核分主管及非主管級,所有副總經理均經總經理考核,考核結果係將來加薪、年終獎金發放之依據。甲於95年6月1日經上訴人公司董事會決議續聘,嗣於101年7月9日申請退休,復經乙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後,乙依公司內部委任經理人退休辦法之規定,給付退休金1,722,519元予被上訴人。惟甲認為乙公司未按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計算年資基數,遂起訴請求乙公司補齊退休金之差額,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起訖頁 21-30
刊名 法觀人
期數 201704 (219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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