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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取款背書之撤回與背書種類之轉換─評最高法院102年度台簡上字第17號民事判決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83號民事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法觀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委任取款背書如何有效撤回?其撤回後,若未塗銷背書而交付他人,是否應解為轉換成轉讓背書?又本件最高法院102年度台簡上字第17號民事判決認為委任取款背書之背書人,不論何時均得對受任取款之人收回票據及撤回代理權之授與,而回復其對於支票之持有,並基於其流通性,再將該支票依背書交付而轉讓之。故應就授受票據當事人間所存在之客觀情事判斷支票上背書之性質,而不能逕以背書時之情況認定之。即似承認委任取款背書可轉換成轉讓背書,值得重視。
起訖頁 81-86
關鍵詞 委任取款背書、塗銷、撤回、轉讓背書
刊名 法觀人
期數 201702 (217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下一篇 民事契約解釋原則與公共工程契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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