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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之質詢權與行政院之答復義務 文章下載
作者 法觀人編輯部
中文摘要
質詢權之依據為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其功能係作為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方式之一。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於立法委員質詢時應列席備詢,則舉輕以明重,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當然亦有答復之義務。質詢之範圍係針對行政院施政方針、施政報告及其負責領域相關事務之事項,惟於答復將造成國防、外交明確立即之危害或涉及依法應秘密、行政核心領域等事項時得例外拒絕答復。
起訖頁 68-74
關鍵詞 質詢權、民主政治、答復義務、負責領域、拒絕答復
刊名 法觀人
期數 201702 (217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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