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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債權當事人適格之研究─簡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31號民事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法觀人編輯部
中文摘要
有關於準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此問題自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民庭決議後,實務見解此後似已有所定見,此等指標性決議認為公同共有債權必須全體繼承人共同行使、起訴,否則該訴訟即欠缺當事人適格。然而,此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31號判決似乎與上開決議持有不同態度,是以筆者為文,試圖尋覓本判決與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民庭決議之決定性差異。
起訖頁 28-36
刊名 法觀人
期數 201702 (217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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