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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4.談附停止條件之不動產物權契約(Finale)
內文

接著談談例二

在這個例子裏,丁的抵押權乃第一順位,被擔保債權額是 400 萬;甲的抵押權則是第二順位,被擔保債權額則變成了 300 萬, A 房地的價值照樣是 500 萬元。在這個「超貸」的例子裏,想想看:當甲或丁之債權屆期未獲清償,處理方式有何不同?

如果前面幾篇貼文,妳(你)有認真仔細的看,而且都看懂了,那麼,以下幾個關鍵的原則,應該早已是知之甚詳:

  1. 甲的抵押權雖然附有流押條款,但不因此使得他的抵押權「增強效力」,更不會改變他的順位。
  2. 甲在取得抵押物所有權之前,負有清算義務。

把握這兩個原則後,不論是甲或丁的被擔保債權之清償期率先屆至,處理方式都沒有不同。假設第一順位抵押權人丁的清償期先屆至,丁當然可以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而甲當然不可以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查封。那該如何處理 A 房地呢?和例一第二種情形一樣啊!執行法院應先問問甲想不想取得 A 房地所有權?如果甲點點頭,但依照鑑價結果,甲最多只能優先受 100 萬元的分配,而 A 房地的價值是 500 萬元,甲應該拿出 400 萬元,才能取得 A 房地所有權。這 400 萬元,當然應優先分配予第一順位抵押權人丁。至於甲還有 200 萬元債權未受清償,只能繼續向債務人乙求償,並且祝甲好運囉!

相對的,如果甲的債權清償期先屆至,甲在請求乙辦理 A 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乙照樣可以依民法第 873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請求甲清算。而今 A 房地的價值為 500 萬元,但第一順位抵押權人丁的債權有 400 萬元,甲最多只能優先受償 100 萬元,所以甲應該拿出 400 萬元,並分配予丁;如果甲拿不出來,法院也就只能拍賣抵押物,拍賣所得價金 500 萬元,其中 400 萬應優先分配予丁,剩下 100 萬元才由甲取得。

記得以前寫過一篇貼文,談到明台大老師的大學生活,談到明台大老師對大學教育的願景,那就是:我希望在大學畢業的那天,擁有自己找尋答案的能力。

若說希望在大學或研究所畢業時,就能對法律知之甚稔,我想~這樣的期許,很有志氣,但也太看得起自己了。知識的浩翰,豈是短短幾年內就能通曉的 ?! 但是,經過大學四年的學習,習得了思考問題、找尋答案的能力,卻是每一位大學生都應該有的自我期許,而且也是必須達成的目標。

在各位未來的執業生涯裏,困難的、新興的法律問題,會一直不斷的出現。沒有受過良好法學教育的人,拿到一個問題時,總是任憑腦子裏的想法亂竄,一個簡單的問題,瞬間就被弄擰了。但受過良好法學教育的各位,應該很習慣性的拿出紙筆,將可能涉及的問題一一寫下,再按照邏輯順序,重新排列組合之後,從・頭・開・始・一步步思考;遇到不懂的關卡,打開教科書找出每個環節的答案。最後,結論就這麼順理成章的浮現出來了!

明台大老師的言下之意是~這個專題,洋洋灑灑的寫了 10 篇。重點不在於法律效力是什麼?拍賣程序該怎麼進行?結論又如何?重點是:明台大老師是如何解析這個問題?她是從哪一個問題開始說明,又為什麼從那個問題開始呢?如果妳(你)注意到了、也學會了這套思考方法,那麼,恭喜妳(你),法律功力又往上晉升好幾級!如果妳(你)在看這系列貼文時,還是只注意到明台大老師提了哪些學說?執行程序的順序如何?那麼,麻煩妳(你)重頭再看一遍,把問題層次拉高一點,時時留意剛才提到的~如何解析?解析的順序為何?又為何如此?唯有懂得怎麼學,才有可能學得好!加油囉!(全文完)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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