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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行為與無權代理(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第587號民事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縱有代理權,而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時,非以本人名義為之者,亦不成立代理;又雖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時,未明示其為代理人,而如相對人按其情形,應可推知係以本人名義為之者,固難謂不發生代理之效果,即所謂之「隱名代理」,惟如代理人當時係以自己之名義而為,即非以代理人之資格而為,已甚明顯者,仍不能認其為代理他人而為;再無權代理或表見代理,除欠缺代理權外,非具備代理其他之要件,不能成立,故無代理權,又非以他人代理人名義而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者,當不發生無權代理因本人承認而對本人發生效力,或使本人負表見代理授權人責任之問題。
起訖頁 34-35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611 (38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職業規制與保留的違憲審查(大法官釋字第649號)
該期刊-下一篇 誠信原則(台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11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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