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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海仲裁案—對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強制仲裁」與「島嶼」制度補充說明
作者 法觀人編輯部
中文摘要
2016 年7 月12 日,菲律賓所提「南海仲裁案」作出最後裁斷,台灣政府以裁斷書(Award)中稱呼台灣為「中國台灣當局」(Taiwan Authority of China),同時判定太平島與其他所有南沙群島一致,均不能享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礁層等理由,因此表達不接受裁斷結果,且由於我國並未參與仲裁程序,仲裁結果對我國不產生法律拘束力。
起訖頁 62-69
刊名 法觀人
期數 201611 (214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工時制度的變革與爭議
該期刊-下一篇 債權之重複讓與及無權處分—簡評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825號等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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