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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取締與個人資訊自決權—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103年度交字第54號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法觀人編輯部
中文摘要
欲處罰人民之行政機關,自應提出更多且優於受處分人證明方法之證據,方符行政訴訟舉證責任之分配原則。是除客觀上不可能外,舉發或原處分機關,仍應提出其他證據始為適當。而各地方政府於重要路口設置監視器所攝錄之畫面,因其取得並無法律依據,侵害原告依個資法受保護之個人資訊,經法院權衡後認無證據能力。
起訖頁 46-52
關鍵詞 道路交通管理、違規取締、交通裁決訴訟、統一裁罰基準、舉證責任、資訊自決權、行政救濟
刊名 法觀人
期數 201609 (213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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