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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之代位權行使(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79號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惟此須以有保全債權之必要為前提,即債權人如不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其債權即有不能受完全滿足清償之虞時,債權人始有保全其債權之必要,而得行使代位權;倘債之標的與債務人之資力有關者,如金錢之債,其債務人應就債務之履行負無限責任,債務人茍有資力,債權即可獲得清償,若債務人陷於無資力或資力不足,債權之經濟上價值即行減損,故代位權之行使應以債務人陷於無資力或資力不足為要件。
起訖頁 34-35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608 (37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強制認領之訴及其效力(高等法院104年度家上字第9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上訴書狀之提出及法院處置(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65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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