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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辯護權與通信權之檢討適用(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62號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衡諸社會大眾一般之認知,被訴重罪者經法院宣告重刑後,其為規避刑罰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及刑之執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抗告人另有逃亡之虞,為防免其實際發生,經綜合斟酌卷內抗告人有與其妻串證之虞等客觀具體事證資料,並兼顧實體真實之發現等因素,據認抗告人之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等原因尚未消滅,而裁定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經核於法尚無違誤。
起訖頁 7-8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608 (37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投票行賄罪與訴訟法之「犯罪事實」認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92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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