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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34條所稱「營業」之認定(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2120號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原審……:按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項係公司開始營業前得分派股息之規定,於公司開始營業後,應回歸依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分派股息。又台灣高鐵公司公司章程第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各規定:「……若某一年度無盈餘或盈餘不足分派特別股股息時,上述特別股股息應累積於以後有盈餘年度優先補足。……」「本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於開始營業前分派特別股股息,不受上述盈餘分派之限制……」……而系爭特別股係台灣高鐵公司經經濟部許可、於公司章程規定開始營業前分配股息所發行之特別股,有經濟部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函可稽。
起訖頁 49-51
關鍵詞 建設股息、開始營業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607 (36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證券詐欺規範是否適用於非公開發行公司(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703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合併案中消息明確時點之認定(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387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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