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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之新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原訴訟代理人代理權消滅?─從王金平黨籍案評析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396號裁定之見解 文章下載
作者 法觀人編輯部
中文摘要
王金平黨籍案中,是否國民黨新任黨主席不承受訴訟、不委任律師之「技術性雙殺策略」下,最高法院只要「函請中國國民黨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及補具委任書到院」即可發生原委任之律師欠缺代理權,而「違反第三審強制律師代理」之規定,由最高法院裁定駁回該上訴而終結該民事事件?此見解似由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396號之法律見解而來。而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3條、第173條規定,似無法得出如同最高法院上開裁定以「新法定代理人是否已依法承受訴訟」作為「原訴訟代理權是否消滅」之切割時點之結論,而提出委任書之規定於比較法上似有誤解。民事訴訟法第73條立法目的在於保護對造當事人、訴訟經濟的公益性及訴訟代理人,故該條不應做如此解釋,即從保護新法定代理人之角度賦予其決定是否仍委任原訴訟代理人之機會。故本案於上訴要求律師強制代理之第三審,國民黨作為民法上之法人已符合律師強制代理之合法要件,原有代理權之訴訟代理人代理權限並不因新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委任書而消滅,最高法院不應據此以上訴第三審未經律師強制代理為由駁回上訴。亦即,本案就律師代理部分而言,已合法繫屬最高法院,若雙方不能和解,只有透過新法定代理人以撤回訴訟方式或由最高法院進行有無理由實質裁判始能終結此一民事訴訟。
起訖頁 62-67
關鍵詞 承受訴訟、法定代理人變更、法人、黨籍
刊名 法觀人
期數 201605 (210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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