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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6條準用不當得利,係構成要件準用抑或法律效果準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56號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按民法第816條係一闡釋性之條文,旨在揭櫫依同法第810條至第815條規定因添附喪失權利而受損害者,仍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則向受利益者請求償金,故該條所謂「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金」,係指法律構成要件之準用,非僅指法律效果而言。易言之,此項償金請求權之成立,除因添附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外,尚須具備不當得利之一般構成要件始有其適用,即須當事人一方受有利益,致他方受有損害,且受益與受損間係無法律上之原因,始足當之。本件港務公司係依其與展運公司所訂之系爭拓寬工程契約,而受系爭瀝青之舖設,非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航港局已將八地號土地提供予港務公司使用收益,亦未受有利益,乃原審所合法確定之事實。原審因以上揭理由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洵無違背。上訴論旨,猶就原審採證、認事及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暨其他與判決基礎無涉之理由,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關鍵詞 添附、不當得利、構成要件準用、法律效果準用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603 (34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第227-2條是否有除斥期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1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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