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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上不當得利(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409號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第1項)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第2項)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4條第1項或第3項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請求。」準此,如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僅能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而不得直接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又給付訴訟本即含有確認之性質,茍不得提起給付之訴,自無容再行提起確認訴訟。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603 (34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停職處分之救濟?(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620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於法定期間經過後」之意義(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101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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