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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繫屬登記、異議登記與善意取得—評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110號裁定 文章下載
作者 法觀人編輯部
中文摘要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之訴訟繫屬登記制度,未要求聲請人須釋明系爭事件請求之存在,原告僅需起訴再為訴訟繫屬之登記即可,甚為簡便。惟原告可在其請求無任何正當根據或理由,或其理由甚為薄弱之情況,透過訴訟繫屬登記之制度,影響被告實體法上之利益,亦能輕易阻止第三人善意取得,並基此使既判力主觀範圍更加擴張,如此對於他造利益是否有所不利?而該規定所包含之範圍過廣,尤其訴訟繫屬登記適用於債權請求訴訟,恐過於影響真正權利人自由處分之權利。
起訖頁 61-65
刊名 法觀人
期數 201601 (206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毒樹果實理論之實務具體運作—簡評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五四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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