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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論文導讀】公司或內部人違反持股資訊揭露義務之責任─評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二六九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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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 為落實證交法第22條之2及第同法25條等規定之立法目的,應對於董事、監察人之概念採取擴張解釋之立場。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定,選任法人為董事所指派之自然人為 |
刊名 | 法律電子報 |
期數 | 20150917 (762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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