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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行政程序上之事實調查(下) 文章下載
作者 法觀人編輯部
中文摘要
行政程序法並無闡明之規定,但若於性質不排斥之情況,應可類推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官於職權調查之規定。適用職權調查主義之行政機關所負之闡明義務,其範圍大於適用當事人提出主義之一般民事訴訟程序。此外,行政機關和受理訴願機關負有職權調查事實之義務,然而若個別行政法規設有免除職權調查之規定者,行政機關即不負職權調查義務,於此情形,當事人不但負有主張責任,更負有主觀舉證責任,而非僅客觀舉證責任。
起訖頁 47-51
關鍵詞 行政機關之闡明義務、職權調查主義之例外、主張責任、主觀舉證責任、舉證責任之分配
刊名 法觀人
期數 201511 (204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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