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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從書信的著作權,談法律人的態度par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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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書信的著作權,談法律人的態度 (1)

這樣的標題,好嚴肅喔!但這個問題,不嚴肅的面對,是不行的!

前些日子,一則刊登他人搭訕電子郵件內容,構成侵害著作權的案子,相信絕大多數同學都看到媒體報導了。這則判決的謬誤之處,不需要明台大老師多說了。看來~不僅僅律師應該加考選試科目,不能成天只在民刑訴訟法裏打轉,司法官更是應該擴大知識範圍,否則,看到這樣的判決,只能無語問蒼天。

可我又想~知識是無窮盡的,永遠追求不完的,我們如何能期待身負「主持正義」大任的司法官,像位聖者或先知一般,無所不知、無所不曉呢?

這應該不只是知識廣度的問題,更重要的是~態度問題。法律,學的是邏輯理性的思考、學的是尊重體諒的態度。拿到一個從不曾研究過的法律問題,就算是還沒有通過嚴格的司法官考試的大學生,也應該要以實事求是的態度,深層的思考: What? Why? And how? 更何況是「大權在握」的司法官,更應該以體諒的態度,好好思考如何權衡當事人的利害關係才對! 沒錯!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是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所有教科書都有提到「創作」必須具備「原創性」;但何謂「原創性」?法律既沒有定義(也沒辦法定義),教科書也鮮少有解釋。

搭訕的電子郵件內容,兩種不同態度的法律人,會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評價:第一派姑且稱之為「望文生義派」~不管是便箋、紙條還是書信,既然是寫的人用大腦想的、用手寫出來的(包括電子郵件在內),就是人類精神創作,當然有著作權。

第二派暫且叫作「想很多派」~著作權法,目的在於尊重及保護人類智慧的結晶,必須是足以展現利用知識與智慧思考出來的成果,才有資格稱為「著作」。所以,隨手塗鴨、普通的書信問候(除非妳(你)有大文豪錢鍾書一半的文采。錢鍾書的手稿日前可是在拍賣市場裏,以破天荒的天價被收藏家收購),都不在著作權法保護範圍內;這兒根本沒有「著作」存在。如果因為自己的書信內容被公開,非常不開心,應該另尋適當的法律依據,而非主張「著作權」被侵害。

明台大老師以前曾承辦過一個案子:甲將約十種保養護膚產品排列整齊,拍了張照片,乙沒有取得甲的同意即加以引用,甲主張自己的「攝影著作」被侵害。

既然甲就「請求權基礎」、「訴訟標的」特定的如此明確,那麼身為被告訴訟代理人的我,實在是再輕鬆不過了。答辯策略很簡單,就從「著作權」下手,第一張答辯狀即質疑:甲所稱之「攝影著作」只不過是將十來件物品,以毫無設計、創新、思考的方式,隨意排列拍攝而成,與人類智慧結晶所形成的「著作」,毫不相涉。既然這張照片,不是「著作」,乙之行為又何來侵害著作權之有呢?

明台大老師會在這兒公開討論這個案子,當然是因為~後來幫乙得到勝訴確定判決囉!(回想一下,雖然我的執業生涯不長、承辦過的訴訟案件不多,但我還沒有輸過耶。拍拍手!)

那時我心裏惦量著:如果我是甲的律師,我該如何幫甲主張權利?用著作權法?實在是想太多;甲應該還有其它權利可茲主張吧?

理,本案的男主角,很幸運的,竟然有法官支持他的主張。假設本案上訴之後,法官看了看男主角寫的郵件內容,立刻推翻地院的認定,告訴男主角:你的文筆必須再好好練練,才能稱得上是篇「著作」。但男主角對於女主角的行為,還是無法原諒她,男主角有沒有其他權利可茲主張呢?這才是我寫這篇貼文的主要目的。各位不妨好好想想。(待續....)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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