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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論文導讀】當事人協商與消滅時效制度─由德國經驗看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號民事判決之珍貴啟示 文章下載
中文摘要
當事人協商在台灣認為非屬時效中斷事由,但德國卻有長久歷史,源自於帝國法院以誠信原則禁止債務人行使時效抗辯權前後之矛盾行為,後來被納入德國民法,成為法定時效停止事由,適用於特定請求權;2002年債法現代化後,更擴大適用到所有請求權
刊名 法律電子報
期數 20150507 (743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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