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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實務見解回顧(八)—論遺產之處分 文章下載
作者 法觀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公同共有,係指依一定原因成立公同關係(兩人以上因共同目的而結合所成立,依法律或習慣足以成為公同共有基礎之法律關係註2)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享一物或數物之所有權。由上述定義可知,公同關係之成立均有一定之共同目的,故各公同共有人間有「人的結合關係」存在,於此種關係終止之前,各共有人既不得處分其應有部分,以求脫離,亦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民法(下同)第829條定有明文。
起訖頁 4-14
刊名 法觀人
期數 201502 (197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下一篇 三方關係之不當得利—以幾則最高法院判決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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