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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是否以「行為人違法行為」與「他人受有利益」間有直接關係為限?(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第304號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501 (27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命人民團體限期整理及其理監事應即停止職權事項之法律保留密度(大法官釋字第72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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