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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主管機關命令證券商解除其董事職務之法律定性(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判字第299號判決)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按「(第1項)保險業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況為下列處分:一、限制其營業或資金運用範圍。二、命其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其保險商品之開辦。三、命其增資。四、命其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第2項)保險業不遵行前項處分,主管機關應依情節,分別為下列處分:一、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二、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三、其他必要之處置。」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起訖頁 45-48
關鍵詞 行政罰、秩序行政、裁罰性不利處分、管制性不利處分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407 (24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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