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法律網
篇名
未經半數清算人召開之股東會效力(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第32號民事判決)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按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準用同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關於清算事務之執行,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而清算期間召開股東會,亦在清算人對外代表公司執行業務範疇之列,故於清算人有數人未推定代表人時,自得經過半數清算人之同意,由一清算人對外代表公司召開股東會議。倘一清算人未得過半數清算人之同意,即召開股東會,固未合公司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然僅屬召集程序違法之問題,究與無召集權人召開會議有間,尚無從逕認該次會議決議為無效。……」
起訖頁 15-16
關鍵詞 無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股東會決議效力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407 (24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民法184條1項前、後段為不同請求權基礎且保護客體不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第1843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內部人持股轉讓違反證交法22-2條,其原因行為非因而無效(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第80號民事判決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
司律一二試總複習
預購+法研生享優惠
114全新雲端方案
最受好評司律函授課
波斯納二試總複習
高分上榜就選這套
司法官專攻班
高質高效、高錄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