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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收養契約是否應得無監護權之一方同意?(最高法院102台上字第1972號判決)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按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並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一千零八十六條分別定有明文。未成年子女之父母離婚,關於子女之監護約定由一方任之,不過使他方之監護權一時停止而已,父母任何一方對於未成年子女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並不因離婚而喪失或免除。未成年子女之出養,既在斷絕其與本生父母間之權利義務,任監護之父或母,除有特別情事外,並無單獨代理或同意之權限。
起訖頁 9-10
關鍵詞 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之權利義務、離婚、收養契約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407 (24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合夥人因執行合夥事務侵害他人權利而成立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第1695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民法472條1項之適用,不問其是否訂有期間、是否具正當理由(最高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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