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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論文導讀】普通毀損罪的行為態樣分析─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台非字第三十四號刑事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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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 刑法第354條普通毀損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法條明定有「毀棄」、「損壞」及「致令不堪用」三者,實務見解以「致令不堪用」作為最終決定毀損罪是否成立之補充判斷依據,亦即毀損罪之成立,以物喪失全部或一部效用為構成要件,僅實行毀棄或損壞行為尚不足以認定行為人是否成罪 |
刊名 | 法律電子報 |
期數 | 20140807 (706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備註 | 一、出處:月旦裁判時報,第19期,頁110-113 二、作者:李聖傑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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