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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觀摩】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預備軍士官班案-釋字第715號解釋與評析 文章下載
中文摘要
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與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無違。惟其對應考試資格所為之限制,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
刊名 法律電子報
期數 20140529 (696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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