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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第三人請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第1018號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不當得利受領人王良盛於受領系爭救濟金後,再無償轉讓予上訴人,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83條規定,上訴人負有返還責任,被上訴人自得請求上訴人返還王良盛所受領之上開給付。惟查原判決既是類推適用民法第183條規定,依該規定,無償自不當得利受領人取得該不當得利之第三人,係在不當得利受領人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起訖頁 49-50
關鍵詞 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之返還範圍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403 (22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臨檢與逕行搜索(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117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公法上意思表示之效力應類推適用民法(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60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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