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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仲介業總店之僱用人責任(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767號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加盟事業總部加盟店營業管理規則」第一章總則第二條規定:「有關各店之營業人員管理、……,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則辦理之」、第二章營業人員管理第六條規定:「營業人員對外代表各店,其服裝、儀容、言行舉止,影響本公司企業形象至鉅,各店主管除需以身作則,應依照『營業人員規範』標準,嚴格要求所屬遵循。」據上各內容以觀,可見加盟關係之總店對加盟店所欲僱用之人,有選任監督之權限,殆無疑義,考其用義,無非在維持其商標或服務標章所表彰之一定服務水準,藉以吸引消費者前去進行消費行為。如謂消費者主觀上相信在加盟店服務之人,係受總店所選任監督之人,而其對於該加盟店服務之人因執行職務對其所造成之損害,不能向總店求償,將使財力雄厚之總店坐享因消費者信賴所帶來之巨額商業利益,且無庸負責,自非事理之平。
起訖頁 5-7
關鍵詞 侵權行為、選任監督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403 (22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土地所有人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對象(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2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法人有無侵權行為能力?(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55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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