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法律網
篇名
建商與大廈各承購戶約定共用部分由特定共有人使用,各共有人間得否認有默示分管契約存在?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起訖頁 23-30
關鍵詞 分管契約、對世效、釋字第349號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011 (5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被害人對受僱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得否再依民法第9條之規定,請求賠償損害?
該期刊-下一篇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於民事訴訟法之地位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
國考報名優惠
司律/司特/調特專屬
法研所准考證優惠
6/30前報名省最多
司律校園團報
享優惠再拿超值好禮
司法特考總複習
課+輔+測 高效學習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