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法律網
篇名
羈押法規定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予以監聽,並以作為證據,是否違憲?--大法官釋字第654號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起訖頁 67-70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001 (1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檢察官在緩起訴期間內,得否再行起訴?可否未經撤銷緩起訴處分,即再行自訴--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5號判例
該期刊-下一篇 羈押裁定與羈押處分之救濟方式不同,是否違憲?--大法官釋字第6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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