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法律網
篇名
行政處分違反事務管轄之法律效果--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605號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又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1項、第5項、第15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及「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依上規定可知,行政機關之權限均係以法規為依據(管轄權法定原則),不得任意設定或變更,尤其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動機關之管轄權,此即所謂管轄恆定原則,縱然是上級機關亦不得在法律規定之管轄層級之外,變更其所屬下級機關之管轄權限,若因而影響行政救濟之層級,尤為法所不許。惟「管轄恆定原則」亦有例外,即得不依增修法規之程序與方式而依其他法定程序與方式變更管轄權。行政程序法第15條所規定之「委任」即屬其中一種。亦即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其所謂「法規」,包括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依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依法律或法規命令授權訂定之委辦規則等有關委任事項之「行政作用法規」。
起訖頁 67-69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504 (28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裁處時效之起算時點--最高行政法院103年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該期刊-下一篇 帶職帶薪變留職停薪之行政救濟--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596號判決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
司律一二試總複習
預購+法研生享優惠
司法特考總複習
考前100天掌握考點
司法四等狂作題班
練題衝刺、有效提分
司法官專攻班
高質高效、高錄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