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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師啟試錄】「秩序行政」與「秩序罰」之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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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 按行政罰法第2條規定,將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如限制或停止營業)、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如命令歇
業)、影響名譽之處分(如公布姓名)、警告性處分(如警告、講習、輔導教育)等,列為處罰種類 |
刊名 | 法律電子報 |
期數 | 20131212 (673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備註 | 主筆人:溫台大老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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