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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論文導讀】當教師工作權遇到學生自我實現權─釋字第702號解釋的憲法疑義 文章下載
中文摘要
針對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不得聘任為教師,大法官作出釋字第702號解釋認屬應屬合憲;並對行為不檢而有損師道之教師,予以解聘、停聘、不續聘,也認為應屬合憲;最後針對終身不得再任教職的部分,認為應屬違憲
刊名 法律電子報
期數 20131107 (668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備註 出處: 月旦法學雜誌,第211期,頁71~87 作者: 許育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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