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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觀摩】風險社會下國家管制擴張與刑罰必要性之探討─以釋字第678號解釋為研析中心 文章下載
中文摘要
電信法第48條第1項前段、第58條第2項及第60條關於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者,應予處罰及沒收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亦與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無違
刊名 法律電子報
期數 20131024 (666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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